各級法院所屬人員違失造成刑事補償懲處要點 第 3 條
三、各級法院受理刑事補償事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定補償確定後十五日內,依下列規定自行或函送審核原承辦人員有無違失: (一)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自行審核。 (二)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函送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審核。 (三)前二款以外其他受理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法院:函送臺灣高等法院審核。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法院,應於函送審核時,併送刑事補償及有關法院羈押、收容、鑑定留置、執行、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而造成刑事補償之案卷。但無法或難以併送原卷時,得以影本、節本或電子卷證代之。 依第一項規定自行審核、受函送審核之法院,應分別於決定補償確定之日、收受函文之日起一個月內,製作審核報告,連同前項案卷,一併函報司法院核備。 司法院認前項審核報告有明顯缺漏、理由矛盾或其他應再審核之處時,得指明後發交該法院重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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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根據刑事補償懲處要點第3條,在處理刑事補償事件時,各級法院應於決定補償確定後十五日內自行或函送審核原承辦人員是否有違失。針對不同的法院,審核程序有所不同: 1.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自行審核原承辦人員是否有違失。 2.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函送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審核原承辦人員是否有違失。 3. 其他受理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法院:函送臺灣高等法院審核原承辦人員是否有違失。 對於被函送審核的法院,在審核時應一併提供刑事補償及相關法院羈押、收容、鑑定留置、執行、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所造成的補償案卷。如無法提供原卷,可提供影本、節本或電子卷證代替。 根據法規,自行審核或受函送審核的法院應在決定補償確定之日或收受函文之日起一個月內,製作審核報告,並連同案卷一併函報司法院核備。如司法院認為審核報告有缺漏、理由矛盾或其他需要再次審核之情況,可以指示該法院重新審核。 舉例來說,如果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受理了一起刑事案件,根據刑事補償懲處要點第3條的規定,該法院在決定補償確定後十五日內應函送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審核原承辦人員是否有違失。在函送審核時,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應一併提供刑事補償及相關法院羈押、收容、鑑定留置、執行、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所造成的補償案卷。如果無法提供原卷,可提供影本、節本或電子卷證代替。然後,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應在收受函文之日起的一個月內製作審核報告,連同案卷一併函報司法院核備。 以上的解釋是根據刑事補償懲處要點第3條的相關內容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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