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司法院依前點第三項函報之審核報告,認法院原承辦人員涉有違失者,應函送所屬法院處理;受函送法院應於處理完畢後,將處理結果函報司法院備查。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無法確定是否有關於各級法院所屬人員違失造成刑事補償懲處要點第 4 條的相關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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