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提示要點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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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關於治安法庭編組之強化 (一) 流氓感訓案件之審理程序、證據調查、進行方式,與一般刑事案件不同,具有高度之專業性。此類案件應密集審理,妥速裁定,以達維護治安,保障人權之目的。 (二) 檢肅流氓案件較多之法院應成立專庭,案件較少之法院亦應指定專人辦理。 (三) 法院遴選治安法庭之庭長、法官,應就具有下列條件者為優先,⑴刑事法學素養良好。⑵辦案經驗豐富。⑶積極負責具有正義感。 (四) 擔任治安法庭之庭長、法官,非於年度終了,不得隨時更換,但有特殊原因者,不在此限。 (五) 初辦流氓感訓案件之法官,對有關處理程序與法令規定,應先行熟習並虛心接受資深庭長、法官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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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提示要點第1條》的內容: 一、關於治安法庭編組之強化: (一)流氓感訓案件的審理程序、證據調查、進行方式與一般刑事案件有所不同,因此需要具有高度專業性的辦理。此類案件應該密集審理,迅速作出裁定,以實現維護治安和保障人權的目的。 (二)檢肅流氓案件較多的法院應成立專門的法庭,而案件較少的法院也應指定專人負責辦理。 (三)法院在遴選治安法庭的庭長和法官時,應優先考慮具備以下條件的人:⑴具備良好的刑事法學素養;⑵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⑶積極負責,具有正義感。 (四)擔任治安法庭的庭長和法官,在年度終了之前不得隨意更換,但特殊原因除外。 (五)初辦流氓感訓案件的法官應該事先熟悉相關的處理程序和法令規定,並虛心接受資深庭長和法官的指導。 範例: 根據《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提示要點第1條》,檢肅流氓案件較多的法院應成立專門的法庭,例如台灣高等法院即指定了治安法庭辦理這類案件。此外,初辦流氓感訓案件的法官在處理流氓案件之前應該先熟悉相關的處理程序和法令規定,接受資深庭長和法官的指導,這樣能提升流氓案件審理的專業性和效率。
- 證據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 非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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