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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6.11.05

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提示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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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關於治安法庭編組之強化 (一) 流氓感訓案件之審理程序、證據調查、進行方式,與一般刑事案件不同,具有高度之專業性。此類案件應密集審理,妥速裁定,以達維護治安,保障人權之目的。 (二) 檢肅流氓案件較多之法院應成立專庭,案件較少之法院亦應指定專人辦理。 (三) 法院遴選治安法庭之庭長、法官,應就具有下列條件者為優先,⑴刑事法學素養良好。⑵辦案經驗豐富。⑶積極負責具有正義感。 (四) 擔任治安法庭之庭長、法官,於年度終了,不得隨時更換,但有特殊原因者,不在此限。 (五) 初辦流氓感訓案件之法官,對有關處理程序與法令規定,應先行熟習並虛心接受資深庭長、法官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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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關於檢舉人、被害人及秘密證人訊問秘密之確保 (一) 治安法庭之法官,對於檢舉人、被害人及證人之調查訊問,應依照辦理檢肅流氓案件之法令規定,嚴守保密原則,不得有當面與流氓對質指認流氓之情事。 (二) 對於移送機關送案之資料,如有深入查證必要,應先對錄音、錄影,並應就卷內之被移送人全身正面照片,提示予檢舉人、被害人及證人指認。 (三) 各法院應排定治安法庭法官值日表,或將聯絡電話存法警室,得隨時處理移送流氓感訓案件。 (四) 治安法庭之法官,對移送書所載檢舉人、被害人、證人,應個別傳喚、逐一訊問;必要時,宜優先聯繫警局蒐證人員,秘密前往適當場所秘密訊問之。 (五) 調查訊問證人、檢舉人、被害人之期日應予保密,並不得同時傳訊被移送人或其選任之律師,以免被移送人之親友或其同幫派之流氓到庭查探。 (六) 廣為宣傳法院審理流氓案件之保密措施,使人人敢於出面檢舉、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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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關於流氓證據調查之主動積極 (一) 法院審理流氓感訓案件,應積極主動調查證據,充分發揮職權主義精神。 (二) 警察機關移送之流氓感訓案件,治安法庭認為蒐證不全者,應即通知蒐證人或承辦人繼續加強蒐證,在此加強蒐證期間,不可率予停止留置。 (三) 各法院應洽請轄區內之警察機關,就承辦流氓感訓案件之蒐證人或承辦人姓名及聯絡電話彙集名冊送交治安法庭,能隨時保持密切聯繫;遇有人員更易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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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關於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案件之從嚴檢肅 治安法庭審理流氓感訓案件,應體察當前社會治安之惡化及人民生活安全之威脅,就持有槍械、經營職業賭場、敲詐勒索及恐嚇取財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之案件,一律從速裁定感訓處分,對於虛設行號偽裝係有正當職業暗中結夥危害治安之流氓,尤應認真檢肅,不可使之逍遙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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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關於作業流程之縮短 本院前頒「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對流氓感訓案件之訴訟文書送達或卷送抗告暨移送執行等程序,均已設有短期時限之規定,為求再行縮短作業流程,加速處理流氓感訓案件,並應注意左列之規定辦理: (一) 從分案、訊問、裁定、留置、送閱及文書之送達、整卷送抗告,均應以密件派專人處理。裁定正本尤須指定專人繕打,限期完成送達。 (二) 裁定確定後,應即交原移送警察機關轉送執行處所執行。 (三) 各項作業流程,均由研考科列入管制、追蹤、考;承辦法官對於配置書記官之作業並應隨時注意查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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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關於新案之停分及人員之獎勵 (一) 流氓感訓案件,應迅速審理,承辦流氓感訓案件之法官,如遇案情特殊繁雜者,應報請院長准,酌情停分新案。 (二) 辦理流氓感訓案件之庭長、法官、書記官作業迅速,績效卓著者,各法院院長應列舉具體事蹟,專案報請敘獎;如有重大疏失,亦應報院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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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關於治安法庭與治安機關、警察機關溝通之加強 各法院對於檢肅流氓工作之蒐證、認定、移送、審理、執行等實務上之問題,應隨時或利用「檢肅流氓工作聯繫會報」之機會與各有關機關協調溝通,以期建立共識,提高檢肅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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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關於流氓感訓案件確定裁定之彙編 各法院應每月檢送具有代表性案件之確定裁定正本,由臺灣高等法院每年負責彙整編印,分送各法院治安法庭法官審理流氓感訓案件之參考,彙編時,應注意刪去被移送人之姓名、年齡、職業、身分證號碼及住居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提示要點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86.11.05,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