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提示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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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關於流氓感訓案件確定裁定之彙編 各法院應每月檢送具有代表性案件之確定裁定正本,由臺灣高等法院每年負責彙整編印,分送各法院治安法庭法官審理流氓感訓案件之參考,彙編時,應注意刪去被移送人之姓名、年齡、職業、身分證號碼及住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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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檢肅流氓條例》第八條,每個法院應該每個月提供具有代表性的流氓感訓案件確定裁定正本,供司法院高院彙整編印,並分發給各法院治安法庭法官作為處理流氓感訓案件的參考依據。在進行彙編時,應注意刪除被移送人的姓名、年齡、職業、身分證號碼和住址等個人資料。 此法條的參考資料可參考該條例本身,特別是第八條的內容。根據法條的規定,法院應每月提供具有代表性的案件,而該參考案件應包含刪除個人資料的確定裁定正本。這些案件可以彙整編印,並由臺灣高等法院負責進行。根據法條的要求,這些案件應被分發給各法院治安法庭法官,作為在流氓感訓案件中的參考。
- 住居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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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