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提示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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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關於治安法庭與治安機關、警察機關溝通之加強 各法院對於檢肅流氓工作之蒐證、認定、移送、審理、執行等實務上之問題,應隨時或利用「檢肅流氓工作聯繫會報」之機會與各有關機關協調溝通,以期建立共識,提高檢肅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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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第七條,各法院在處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時,應加強與治安機關、警察機關之溝通協調,以提高檢肅工作的效率和協調性。法院應利用「檢肅流氓工作聯繫會報」的機會,與相關機關隨時保持溝通,協調解決檢肅工作中的問題,並建立共識,以提升檢肅的成效。 參考資料: 國家法律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BookNo.aspx?PCode=M008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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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