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提示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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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關於新案之停分及人員之獎勵 (一) 流氓感訓案件,應迅速審理,承辦流氓感訓案件之法官,如遇案情特殊繁雜者,應報請院長核准,酌情停分新案。 (二) 辦理流氓感訓案件之庭長、法官、書記官作業迅速,績效卓著者,各法院院長應列舉具體事蹟,專案報請敘獎;如有重大疏失,亦應報院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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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提示要點第6條主要涉及到流氓感訓案件的審理程序以及個人獎勵和懲處事項。根據該條第一款,承辦流氓感訓案件的法官在遇到特殊和複雜案情時,應報請院長核准,並有權酌情停止接收新案件。根據第二款,對於在處理流氓感訓案件中表現優異的庭長、法官和書記官,各法院院長應該具體列舉他們的成就,並向上級機關報告以獲得獎勵;而如果有重大的失職情況,也應該報告院議處以進行懲戒。 根據最新的資料,這一條關於新案的停分和人員獎勵的條款主要是為了確保流氓感訓案件得到及時和迅速的處理,同時鼓勵辦案人員的積極工作態度。舉例來說,一位法官在處理一個特殊而複雜的流氓感訓案件時,發現需要更多時間和資源才能妥善解決,他可以向院長報告,經過核准後,暫停接收新案件,以確保該案件得到足夠的關注和處理。另外,如果庭長、法官和書記官在處理流氓感訓案件中表現出色,以及在案件的進度和質量方面取得卓越成就,他們可以被提名為獎勵對象,向上級機關報告,並可能獲得專案敘獎以表彰他們的努力和貢獻。然而,如果有一位法官在處理流氓感訓案件時出現了重大的失誤,院長也有權進行相應的處理,以確保案件辦理的質量和效率。這些措施是為了鼓勵法院持續改進其流氓感訓案件的處理方式,提高整體效能和效率,以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 核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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