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提示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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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關於檢舉人、被害人及秘密證人訊問秘密之確保 (一) 治安法庭之法官,對於檢舉人、被害人及證人之調查訊問,應依照辦理檢肅流氓案件之法令規定,嚴守保密原則,不得有當面與流氓對質或指認流氓之情事。 (二) 對於移送機關送案之資料,如有深入查證必要,應先核對錄音、錄影,並應就卷內之被移送人全身正面照片,提示予檢舉人、被害人及證人指認。 (三) 各法院應排定治安法庭法官值日表,或將聯絡電話存法警室,俾得隨時處理移送流氓感訓案件。 (四) 治安法庭之法官,對移送書所載檢舉人、被害人、證人,應個別傳喚、逐一訊問;必要時,宜優先聯繫警局蒐證人員,秘密前往適當場所秘密訊問之。 (五) 調查訊問證人、檢舉人、被害人之期日應予保密,並不得同時傳訊被移送人或其選任之律師,以免被移送人之親友或其同幫派之流氓到庭查探。 (六) 廣為宣傳法院審理流氓案件之保密措施,使人人敢於出面檢舉、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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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提示要點第2條,對於檢舉人、被害人及秘密證人訊問秘密之確保有以下要點: (一) 治安法庭的法官在調查訊問時應遵守保密原則,不得當面與流氓對質或指認流氓。 (二) 如果有必要進行深入查證,應先核對錄音、錄影,並提示檢舉人、被害人及證人指認被移送人的照片。 (三) 各法院應排定治安法庭法官值日表,或將聯絡電話存法警室,以便隨時處理移送流氓感訓案件。 (四) 治安法庭的法官對移送書所載的檢舉人、被害人、證人應進行個別傳喚和逐一訊問;必要時,可以聯繫警局蒐證人員,在適當場所秘密訊問。 (五) 調查訊問證人、檢舉人、被害人的期日應保密,並且不得同時傳訊被移送人或其選任的律師,以免被移送人的親友或同幫派的流氓到庭查探。 (六) 需要廣泛宣傳法院審理流氓案件的保密措施,讓人人都敢於出面檢舉和作證。 參考資料: 法務部發布之「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提示要點」
- 證人名詞
- 訊問名詞
- 法令名詞
- 對質名詞
- 指認名詞
- 核名詞
- 俾名詞
- 傳喚名詞
- 期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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