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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提示要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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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關於流氓證據調查之主動積極 (一) 法院審理流氓感訓案件,應積極主動調查證據,充分發揮職權主義精神。 (二) 警察機關移送之流氓感訓案件,治安法庭認為蒐證不全者,應即通知蒐證人或承辦人繼續加強蒐證,在此加強蒐證期間,不可率予停止留置。 (三) 各法院應洽請轄區內之警察機關,就承辦流氓感訓案件之蒐證人或承辦人姓名及聯絡電話彙集名冊送交治安法庭,能隨時保持密切聯繫;遇有人員更易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提示要點第3條指出以下内容: 一、法院应主动积极调查流氓行为的证据,充分发挥职权,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这意味着法院在审理流氓感训案件时,需要积极主动地搜集证据,不可因为证据不足而停止留置被告人。 二、如果治安法庭认为警察机关移送的流氓感训案件的证据不足,应立即通知搜证人或承办人继续加强搜证工作。在加强搜证期间,不可停止留置被告人。 三、各法院应与所辖警察机关保持密切联系,归集搜证人或承办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并提交给治安法庭。以便保持及时沟通,当人员更替时,同样需要更新相关信息。 根据台湾最高法院发布的「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可知,该提示要点第3条旨在确保法院在处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时,积极主动地收集证据,并与警察机关保持紧密联系,以充分了解案件的情况,并确保对被告人的留置不会因证据不足而停止。这一要点的实施可以提高对流氓行为的调查和审判的效果,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 證據名詞
  • 證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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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提示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提示要點第 3 條規定:「三 關於流氓證據調查之主動積極 (一) 法院審理流氓感訓案件,應積極主動調查證據,充分發揮職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提示要點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