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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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告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者,宜宣告緩刑二或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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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第4條,對於被告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的情況,法院宜宣告緩刑二或三年。這表示對於犯罪較輕的情況,法院可以判決被告不必立即執行刑罰,而是將刑罰暫緩,讓被告有機會反省和改過自新。這是一個適用於較輕微犯罪情況的處罰手段。例如,如果一名被告因輕微搶劫犯罪被宣告六個月有期徒刑,法院可以考慮宣告緩刑二或三年,讓被告有機會在緩刑期間改過自新。
- 被告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宣告名詞
- 緩刑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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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