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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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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告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宣告者,宜宣告緩刑二或三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第4條,對於被告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的情況,法院宜宣告緩刑二或三年。這表示對於犯罪較輕的情況,法院可以判決被告不必立即執行刑罰,而是將刑罰暫緩,讓被告有機會反省和改過自新。這是一個適用於較輕微犯罪情況的處罰手段。例如,如果一名被告因輕微搶劫犯罪被宣告六個月有期徒刑,法院可以考慮宣告緩刑二或三年,讓被告有機會在緩刑期間改過自新。

  • 被告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宣告名詞
  • 緩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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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第 4 條規定:「四、被告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者,宜宣告緩刑二或三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