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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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告受七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宜宣告緩刑三或四年,並得酌情宣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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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5條前段、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76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以及法官的判決意旨,可以解釋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第5條的規定如下: 根據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對於被告受七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宣告,法院可以宣告緩刑三或四年。此外,法院也可以依情況酌情宣付保護管束。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被告被判處九個月的有期徒刑,法院可以宣告緩刑三或四年,並酌情宣付保護管束。這意味著被告在緩刑期間需要遵守一些限制和監管,以確保不再犯罪。這樣的判決是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和法院的裁量而做出的。
- 被告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宣告名詞
- 緩刑名詞
- 保護管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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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