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被告受逾一年有期徒刑之宣告者,應注意緩刑與社會大眾之影響,從嚴認定所宣告之刑是否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以決定宣告緩刑與否;如為緩刑之宣告者,其期間宜為四或五年,並宣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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