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 第 7 條
七、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不宣告緩刑為宜: (一)犯最輕本刑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二)犯罪行為嚴重侵害個人法益、影響社會治安或國家利益。 (三)斟酌被告性格、素行、生活經歷、犯罪情狀及犯後之態度,足認有再犯之虞或難收緩刑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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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第7條的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被告,應不宣告緩刑: 一、犯罪行為的最輕本刑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之罪。這表示若被告犯了重罪或嚴重的犯罪行為,不符合緩刑的條件,無法享受緩刑。 二、犯罪行為嚴重侵害個人法益、影響社會治安或國家利益。這意味著若被告的犯罪行為對個人、社會或國家造成嚴重損害,法院不應宣告緩刑。 三、根據被告的性格、素行、生活經歷、犯罪情況和犯後態度的綜合考慮,認為有再犯的可能性或無法收效緩刑。這表示若被告的個人背景、過去行為、生活經歷以及對犯罪的態度顯示可能再次犯罪或無法從緩刑中獲益,法院不應宣告緩刑。 這些要點的訂立目的在於確保宣告緩刑的公正性和適用性,以達到刑罰與矯治的平衡。在判決時,法院會依據被告的情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來判斷是否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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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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