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8 條
八 犯罪行為本條例公布施行之前,應注意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適用法律;其比較刑罰之重輕,應依刑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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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法院在辦理案件時,如果犯罪行為發生在該條例公布施行之前,就應該注意依照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來適用相關法律。在比較刑罰的嚴重程度時,應依照刑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根據這些規定,法院在處理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時,需要確保適用正確的法律和考慮刑罰的嚴重程度。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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