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 條
七 本條例之連續犯其賄賂及不正利益數額之計算,應以各次數額之總和合併計算;共同正犯,應就全體共同所得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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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法院在處理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連續犯的計算:對於連續犯,其賄賂和不正利益的數額應該以各次的數額總和來進行合併計算。 2. 共同正犯的計算:對於共同正犯,應該將所有共同所得進行合併計算。 例如,如果有兩個人共同參與一宗貪污罪案件,每個人分別從中獲得50000元,根據該法條,法院應將兩人所得的$50000進行合併計算,即總額為$100000。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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