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 本條例第十條所謂之「追繳」,必因犯罪行為有所取得者為限,如其犯罪之本質無取得財物之可能或犯罪行為之結果尚未取得財物者 (如要求期約及未遂犯等) ,自均無本條之適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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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條例第十條所謂之「追繳」,必因犯罪行為有所取得者為限,如其犯罪之本質無取得財物之可能或犯罪行為之結果尚未取得財物者 (如要求期約及未遂犯等) ,自均無本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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