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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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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謂之「舉發」二字,不以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告發者為限,即向其主管長官、機關首長或上級長官舉發者,亦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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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關於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的注意事項第5條規定如下: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謂之「舉發」二字,不限於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告發者,也包括向其主管長官、機關首長或上級長官舉發者。 這表示在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中,除了可以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舉報外,也可以向相應的主管長官、機關首長或上級長官進行舉發。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擴大舉發的範圍,以確保可以及時揭發和打擊貪污行為。 與此相關的一個範例可能是,一名員工發現同事涉嫌貪污,他不僅可以向公司的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舉報,還可以向該公司的主管長官或機關首長舉發該同事的行為。這樣做有助於加強揭發行為的力量,提高監督,並圍堵貪污行為的擴散。

  • 司法警察名詞
  • 告發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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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規定:「五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謂之「舉發」二字,不以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告發者為限,即向其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