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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四 為防止狡黠之徒於行賄受拒絕或意圖變更其所受不利之處分或裁判故意虛構事實而為自首,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已列有虛偽自首罪,遇有此類自首案件,應特別注意該自首人有無虛構事實自首情事,如發現有此情事,即應移送該管檢察官偵查,以保障善良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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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院辦理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條規定了為了防止狡黠之徒虛構事實而進行自首的情況,特別提到了虛偽自首罪。當法院遇到此類自首案件時,應特別注意自首人是否有虛構事實的情況存在。如果發現有虛構事實的情況,應移送給相應的檢察官進行調查,以保障善良的公務員。 例子: 如果有一個被告在貪污案件中自首,但後來發現他所提供的自首事實是虛假的,法院就應該根據這項注意事項將此案交給檢察官進一步調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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