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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 為防止狡黠之徒於行賄受拒絕或意圖變更其所受不利之處分或裁判故意虛構事實而為自首,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已列有虛偽自首罪,遇有此類自首案件,應特別注意該自首人有無虛構事實自首情事,如發現有此情事,即應移送該管檢察官偵查,以保障善良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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