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 為防止狡黠之徒於行賄受拒絕或意圖變更其所受不利之處分或裁判,故意虛構事實而為自首,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已列有虛偽自首罪,遇有此類自首案件,應特別注意該自首人有無虛構事實自首情事,如發現有此情事,即應移送該管檢察官偵查,以保障善良之公務員。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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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為防止狡黠之徒於行賄受拒絕或意圖變更其所受不利之處分或裁判,故意虛構事實而為自首,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已列有虛偽自首罪,遇有此類自首案件,應特別注意該自首人有無虛構事實自首情事,如發現有此情事,即應移送該管檢察官偵查,以保障善良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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