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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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為防止狡黠之徒於行賄受拒絕或意圖變更其所受不利之處分或裁判,故意虛構事實而為自首,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已列有虛偽自首罪,遇有此類自首案件,應特別注意該自首人有無虛構事實自首情事,如發現有此情事,即應移送該管檢察官偵查,以保障善良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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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院辦理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條規定了為了防止狡黠之徒虛構事實而進行自首的情況,特別提到了虛偽自首罪。當法院遇到此類自首案件時,應特別注意自首人是否有虛構事實的情況存在。如果發現有虛構事實的情況,應移送給相應的檢察官進行調查,以保障善良的公務員。 例子: 如果有一個被告在貪污案件中自首,但後來發現他所提供的自首事實是虛假的,法院就應該根據這項注意事項將此案交給檢察官進一步調查。
- 意圖名詞
- 裁判名詞
- 故意名詞
- 自首名詞
- 偵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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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