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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37灌溉排水用地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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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供被征收耕地灌溉排水使用之水源地、井、溝等,及其他水利設施,於耕地征收後依原利用方式繼續利用,所有權人不得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37 條規定了關於灌溉排水用地之使用的規定。根據該條例,原供被徵收耕地灌溉排水使用之水源地、井、溝渠等水利設施,在耕地被徵收後應按照原來的利用方式繼續使用,土地所有權人不得拒絕。 根據參考資料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8 條 (89.07.19),耕地征收後的灌溉排水用地應按照原利用方式繼續利用。這意味著地主在耕地被徵收後,無法拒絕原供灌溉排水使用的水源地、井、溝渠等水利設施繼續被使用。 舉個例子,如果有一塊土地原本用於種植作物並設有灌溉系統,後來該土地被政府徵收,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37 條的規定,新的所有權人無法拒絕原供灌溉使用的水源地、井、溝渠等水利設施繼續被使用。這樣可以確保灌溉系統的連續運作,維護農業的正常運作。

  • 名詞
  • 所有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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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37 條規定:「原供被征收耕地灌溉排水使用之水源地、井、溝渠等,及其他水利設施,於耕地征收後依原利用方式繼續利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