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供被征收耕地灌溉排水使用之水源地、井、溝渠等,及其他水利設施,於耕地征收後依原利用方式繼續利用,所有權人不得拒絕。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37 條規定了關於灌溉排水用地之使用的規定。根據該條例,原供被徵收耕地灌溉排水使用之水源地、井、溝渠等水利設施,在耕地被徵收後應按照原來的利用方式繼續使用,土地所有權人不得拒絕。 根據參考資料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8 條 (89.07.19),耕地征收後的灌溉排水用地應按照原利用方式繼續利用。這意味著地主在耕地被徵收後,無法拒絕原供灌溉排水使用的水源地、井、溝渠等水利設施繼續被使用。 舉個例子,如果有一塊土地原本用於種植作物並設有灌溉系統,後來該土地被政府徵收,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37 條的規定,新的所有權人無法拒絕原供灌溉使用的水源地、井、溝渠等水利設施繼續被使用。這樣可以確保灌溉系統的連續運作,維護農業的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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