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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 37 條(灌溉排水用地之使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原供被征收耕地灌溉排水使用之水源地、井、溝等,及其他水利設施,於耕地征收後依原利用方式繼續利用,所有權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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