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 38 條(附帶征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原供被征收耕地灌溉使用之抽水機及附屬設備,如非耕地承領人所有者,政府得依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附帶征收。 前項附帶征收補償及管理辦法,由水利局擬定,報請省政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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