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五條所稱征收耕地地價,以實物土地債券七成,及公營事業股票三成補償,係對原耕地所有權人每戶應補償之地價總額而言,每戶應補償實物土地債券七成內,其不滿同類債券最低面額之畸零尾數,併入應補償公營事業股票三成內,以股票搭發之,其仍不足股票最低面額之畸零尾數以現金找付之。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代為清償之他項權利,仍照前項規定處理。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9條規定了征收耕地的補償方式。根據該條例第15條的規定,征收耕地的地價應以實物土地債券佔七成,並以公營事業股票佔三成來進行補償。補償金額乃是針對每一個原耕地的所有權人,當中應補償的金額包括每一戶所應獲得的地價總額。對於每一個戶應補償金額中的實物土地債券部分,若其不滿同類債券的最低面額,則將其縮減為最低面額且未達的差額,併入應補償的公營事業股票部分,以股票來進行補償。若仍有不足的畸零尾數,則以現金支付。 根據本條例第18條第2款的規定,其他權利的補償代為清償時,仍然依照前述的規定進行處理。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及其相關的最新修正或解釋文件。例如,可以參考《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施行細則》及內政部、財政部等相關單位所發布的針對該條例的解釋或指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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