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 39 條(征收耕地之補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十五條所稱征收耕地地價,以實物土地債券七成,及公營事業股票三成補償,係對原耕地所有權人每戶應補償之地價總額而言,每戶應補償實物土地債券七成內,其不滿同類債券最低面額之畸零尾數,併入應補償公營事業股票三成內,以股票搭發之,其仍不足股票最低面額之畸零尾數以現金找付之。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代為清償之他項權利,仍照前項規定處理。
本條例第十五條所稱征收耕地地價,以實物土地債券七成,及公營事業股票三成補償,係對原耕地所有權人每戶應補償之地價總額而言,每戶應補償實物土地債券七成內,其不滿同類債券最低面額之畸零尾數,併入應補償公營事業股票三成內,以股票搭發之,其仍不足股票最低面額之畸零尾數以現金找付之。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代為清償之他項權利,仍照前項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