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十六條所發行之實物土地債券,按照臺灣省實物土地債券條例附表規定,其分年補償者,第一年內僅償付地價本金,不予計給利息,其分期補償者,第一期內僅償付地價本金,不予計給利息,所有地價應付利息,均自各該類債券之第二年或第二期起計息。 本條例第二十條承領地價應付利息之計算,比照前項規定處理。
根據臺灣省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施行細則第40條,根據該條例第16條所發行之實物土地債券,在分年補償的情況下,第一年僅支付地價本金,不計算利息。而在分期補償的情況下,第一期只支付地價本金,不計算利息。所有地價的利息,從該債券的第二年或第二期開始計算。根據本條例第20條,領取地價應付利息的計算,應按照前述規定處理。 舉例:如果某實物土地債券總金額為新台幣100萬,分期補償分為第一期和第二期,每期均為新台幣50萬,第一年僅支付第一期的50萬,不計算利息。從第二年開始,則開始計算利息,根據合約規定的利率進行計算。 (reference: 臺灣省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第16條、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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