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 40 條(實物土地債券之利息)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所發行之實物土地債券,按照臺灣省實物土地債券條例附表規定,其分年補償者,第一年內僅償付地價本金,不予計給利息,其分期補償者,第一期內僅償付地價本金,不予計給利息,所有地價應付利息,均自各該類債券之第二年或第二期起計息。 本條例第二十條承領地價應付利息之計算,比照前項規定處理。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所發行之實物土地債券,按照臺灣省實物土地債券條例附表規定,其分年補償者,第一年內僅償付地價本金,不予計給利息,其分期補償者,第一期內僅償付地價本金,不予計給利息,所有地價應付利息,均自各該類債券之第二年或第二期起計息。 本條例第二十條承領地價應付利息之計算,比照前項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