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征收之補償,一律按甘藷計價,以甘藷實物土地債券發給之。
根據參考資料,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附帶徵收之補償將以甘藷計價,並發給甘藷實物土地債券作為補償方式。 參考資料: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日期:1982.06.14,條文:第41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