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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41附帶征收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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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征收之補償,一律按甘藷計價,以甘藷實物土地債券發給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附帶徵收之補償將以甘藷計價,並發給甘藷實物土地債券作為補償方式。 參考資料: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日期:1982.06.14,條文: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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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41 條規定:「附帶征收之補償,一律按甘藷計價,以甘藷實物土地債券發給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