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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42三年輪作田之地價及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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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輪作田之地價,以稻谷及甘藷為標準,並依左列公式計算之: 稻谷地價 =2╳(二期稻谷之標準收穫量)╳2.5/3 總地價: 甘藷地價 =一期甘藷之標準收穫量╳2.5/3 前項甘藷地價,按各該縣市甘藷與稻谷之時價比例折合稻谷數量,以稻谷土地債券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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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42條》,三年輪作田的地價是根據稻谷和甘藷的標準產量進行計算的。稻谷地價的計算公式是2×(二期稻谷的標準收穫量)×2.5/3。甘藷地價則是根據一期甘藷的標準收穫量進行計算,公式是一期甘藷的標準收穫量×2.5/3。甘藷地價則是按照各縣市甘藷和稻谷的時價比例折合成稻谷數量,然後用稻谷土地債券進行補償。 例如,如果某地區的稻谷標準收穫量為1000公斤,甘藷標準收穫量為500公斤,而稻谷和甘藷的時價比例為1:2,則根據上述公式,稻谷地價為(2×1000×2.5/3)=1666.67元,甘藷地價為(500×2.5/3)=416.67元。 參考資料: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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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42 條規定:「三年輪作田之地價,以稻谷及甘藷為標準,並依左列公式計算之: 稻谷地價 =2╳(二期稻谷之標準收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