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季田之地價,依其一期稻谷一期甘藷之收穫量標準,按二.五倍計算之。 前項甘藷地價之計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43 條》,單季田的地價是根據一期稻谷和一期甘藷的收穫量標準進行計算,並以二.五倍進行乘法計算。甘藷的地價的計算則需要參考前一條的第二項的規定。由於上述資料未提供一期稻谷的收穫量,所以無法確定單季田的地價和甘藷的地價具體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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