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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43單季田之地價及補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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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季田之地價,依其一期稻谷一期甘藷之收穫量標準,按二.五倍計算之。 前項甘藷地價之計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43 條》,單季田的地價是根據一期稻谷和一期甘藷的收穫量標準進行計算,並以二.五倍進行乘法計算。甘藷的地價的計算則需要參考前一條的第二項的規定。由於上述資料未提供一期稻谷的收穫量,所以無法確定單季田的地價和甘藷的地價具體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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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43 條規定:「單季田之地價,依其一期稻谷一期甘藷之收穫量標準,按二.五倍計算之。 前項甘藷地價之計算,依前條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