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天田及特殊田之地價,依其原約定收穫量標準按二.五倍計算之。 原約定收穫量標準為甘藷者,應按各該縣市甘藷與稻谷之時價比例折合稻谷數量,依照臺灣省實物土地債券條例第四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分別補償之。
根據台灣省耕地有其田實施細則第44條,對於看天田和特殊田的地價,按照原約定的收穫量標準計算,並按照稻谷與甘藷的時價比例折合成稻谷數量,進行補償。具體的補償方式可參考台灣省實物土地債券條例第4條和第11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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