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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44看天田等之地價及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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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天田及特殊田之地價,依其原約定收穫量標準按二.五倍計算之。 原約定收穫量標準為甘藷者,應按各該縣市甘藷與稻谷之時價比例折合稻谷數量,依照臺灣省實物土地債券條例第四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分別補償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省耕地有其田實施細則第44條,對於看天田和特殊田的地價,按照原約定的收穫量標準計算,並按照稻谷與甘藷的時價比例折合成稻谷數量,進行補償。具體的補償方式可參考台灣省實物土地債券條例第4條和第11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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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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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44 條規定:「看天田及特殊田之地價,依其原約定收穫量標準按二.五倍計算之。 原約定收穫量標準為甘藷者,應按各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