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 44 條(看天田等之地價及補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看天田及特殊田之地價,依其原約定收穫量標準按二.五倍計算之。 原約定收穫量標準為甘藷者,應按各該縣市甘藷與稻谷之時價比例折合稻谷數量,依照臺灣省實物土地債券條例第四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分別補償之。
看天田及特殊田之地價,依其原約定收穫量標準按二.五倍計算之。 原約定收穫量標準為甘藷者,應按各該縣市甘藷與稻谷之時價比例折合稻谷數量,依照臺灣省實物土地債券條例第四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分別補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