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共有耕地地價之補償,除共有人中申請將其持分整數地價發給時,應予核付外,依照習慣向共有耕地登記之第一人為之。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45條,征收共有耕地地價之補償的情況下,除非共有人之間申請核付其持分的整數地價之外,主管機關會按照各項慣例,將補償款項發給登記中的共有耕地的第一人。這代表著共有耕地的登記中有清楚記錄誰是第一位登記人,並且補償款項將直接給予該人。如果還有其他的共有人想要獲得補償款項,他們需要自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付其份額的地價。 參考資料: -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施行細則》,台灣省政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