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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45共有耕地地價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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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共有耕地地價之補償,除共有人中申請將其持分整數地價發給時,應予付外,依照習慣向共有耕地登記之第一人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45條,征收共有耕地地價之補償的情況下,除非共有人之間申請核付其持分的整數地價之外,主管機關會按照各項慣例,將補償款項發給登記中的共有耕地的第一人。這代表著共有耕地的登記中有清楚記錄誰是第一位登記人,並且補償款項將直接給予該人。如果還有其他的共有人想要獲得補償款項,他們需要自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付其份額的地價。 參考資料: -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施行細則》,台灣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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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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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45 條規定:「征收共有耕地地價之補償,除共有人中申請將其持分整數地價發給時,應予核付外,依照習慣向共有耕地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