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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46未移轉耕地地價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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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視為未移轉耕地地價之補償,向耕地承受人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46 條的規定,此條款是指針對未經移轉的耕地地價進行補償,並由徵收機關向土地的承受人提供補償款。這意味著如果耕地的所有者在徵收時並未進行轉讓,而是將土地承租給承租人的話,徵收機關將向承租人提供地價補償。 參考資料: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46 條

  • 承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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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46 條規定:「征收視為未移轉耕地地價之補償,向耕地承受人為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