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視為未移轉耕地地價之補償,向耕地承受人為之。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46 條的規定,此條款是指針對未經移轉的耕地地價進行補償,並由徵收機關向土地的承受人提供補償款。這意味著如果耕地的所有者在徵收時並未進行轉讓,而是將土地承租給承租人的話,徵收機關將向承租人提供地價補償。 參考資料: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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