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為之公告,應照左列規定處理: (一)由縣市政府編列清冊,于耕地所在地鄉鎮區公所以閱覽方式為之。(二)公告清冊應包括地主姓名、住所、征收耕地標示、征收地價、附帶征收及他項權利等項。但附帶征收得另行列冊公告。 (三)公告前應先將公告起訖日期布告週知。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47 條規定了公告程序。根據該條規定,公告應該由縣市政府編列清冊,在耕地所在的地方鄉鎮區公所進行閱覽。公告清冊應包括地主的姓名、住址、徵收耕地的標示、徵收地價、附帶徵收及其他權利等項目。如果附帶徵收的地段較多,可以單獨列冊進行公告。在公告之前,應該先發布公告起訖日期以通知民眾。這樣的公告程序是為了確保公告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例子:根據臺灣省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施行細則第47條的要求,若政府要進行土地徵收,必須先將徵收的土地資訊編列成清冊,例如徵收地主的姓名、住址、徵收土地的標示、地價等,並在地方鄉鎮區公所進行公開閱覽。在公告期間,民眾可以了解到哪些土地被徵收以及相關的信息。這樣的公告程序可以確保徵收過程的公開透明,讓所有利害關係人都有機會了解徵收的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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