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 47 條(公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為之公告,應照左列規定處理: (一)由縣市政府編列清冊,于耕地所在地鄉鎮區公所以閱覽方式為之。(二)公告清冊應包括地主姓名、住所、征收耕地標示、征收地價、附帶征收及他項權利等項。但附帶征收得另行列冊公告。 (三)公告前應先將公告起訖日期布告週知。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為之公告,應照左列規定處理: (一)由縣市政府編列清冊,于耕地所在地鄉鎮區公所以閱覽方式為之。(二)公告清冊應包括地主姓名、住所、征收耕地標示、征收地價、附帶征收及他項權利等項。但附帶征收得另行列冊公告。 (三)公告前應先將公告起訖日期布告週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