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 48 條(公告期內之更正)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主或權利關係人,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在公告期內申請更正時,應附具更正申請書,檢同有關證件,向耕地所在地鄉鎮區公所提出之,鄉鎮區公所應於接受申請後三日內,查明報請縣市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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