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49移轉登記

快速跳轉

地主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呈繳土地所有權狀及有關證件後,地政機關即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其經宣告無效者,應逕為移轉登記。前項宣告方式,由耕地所在地縣市政府布告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49條》,當地主呈繳土地所有權狀及相關證件後,地政機關會進行土地所有權的移轉登記。如果有宣告該土地所有權無效的情況,地政機關應當直接進行移轉登記。而這個宣告的方式會由耕地所在地的縣市政府進行布告。

  • 所有權名詞
  • 所有權移轉名詞
  • 宣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49 條規定:「地主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呈繳土地所有權狀及有關證件後,地政機關即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