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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 49 條(移轉登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主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呈繳土地所有權狀及有關證件後,地政機關即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其經宣告無效者,應逕為移轉登記。前項宣告方式,由耕地所在地縣市政府布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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