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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 50 條(呈繳權狀之期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縣市政府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呈繳權狀證件期限,應在征收公告期滿後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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