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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六、重測結果公告時,部分土地之界址爭議,尚未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程序處理完畢者,應於公告文載明重測地籍圖經公告期滿確定後,登記機關不得受理申請依重測前地籍圖辦理複丈。並附記下列土地因界址爭議,正依法處理中字樣。 界址爭議經法院判決確定後,應即據以施測,並將施測結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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