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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 第 16 條

十六、重測結果公告時,部分土地之界址爭議,尚未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程序處理完畢者,應於公告文載明重測地籍圖經公告期滿確定後,登記機關不得受理申請依重測前地籍圖辦理複丈。並附記下列土地因界址爭議,正依法處理中字樣。 界址爭議經法院判決確定後,應即據以施測,並將施測結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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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16條規定,當土地的界址爭議尚未依照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進行程序處理完畢時,重測結果公告時,應在公告文中附記「重測地籍圖經公告期滿確定後,登記機關不得受理申請依重測前地籍圖辦理複丈。並附記下列土地因界址爭議,正依法處理中」的字樣。當界址爭議經法院判決確定後,應立即進行施測,並將施測結果進行公告。 以相關參考資料來看,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6點第2項所述,當界址爭議經法院判決確定後,應即據以施測,並將施測結果公告。這也是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15點所確認的程序。因此,根據這些法規,當界址爭議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必須進行施測並公告施測結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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