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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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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重測結果公告期滿無異議者,即屬確定。土地所有權人關係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複丈更正。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辦竣前,雙方當事人以指界錯誤書面申請更正,並檢附不影響雙方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權益之切結書時,得予受理。其已辦竣土地標示變更登記者,應不准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17條,如果重測結果公告期滿之後沒有出現異議,則重測結果即屬確定,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關係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複丈更正。然而,如果在土地標示變更登記辦理完成之前,雙方當事人在書面申請更正時指出了指界錯誤並檢附了不影響第三人權益的切結書,則可以予以受理。但是已經辦理完成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的情況下,是不允許再進行更正的。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是土地法第46-1、46-2、46-3條(84.01.20)和民法第1148、1153條(74.06.03)。 範例:如果在重測結果公告期滿之後沒有出現異議,土地所有權人或關係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複丈更正。然而,如果在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之前,雙方當事人在書面申請中指出了指界錯誤並且檢附了不影響第三人權益的切結書,則可以予以受理。例如,如果土地所有權人發現重測結果跟原有的地籍狀況不符,並且與鄰地所有權人的指界結果也不一致,他可以向地政機關提出更正申請,並附上不影響其他人權益的切結書。在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之前,地政機關可以受理這項申請,並依據真實的指界結果進行更正。

  • 異議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錯誤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切結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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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 17 條規定:「十七、重測結果公告期滿無異議者,即屬確定。土地所有權人或關係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複丈更正。但土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