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 第 17 條
十七、重測結果公告期滿無異議者,即屬確定。土地所有權人或關係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複丈更正。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辦竣前,雙方當事人以指界錯誤書面申請更正,並檢附不影響雙方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權益之切結書時,得予受理。其已辦竣土地標示變更登記者,應不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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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17條,如果重測結果公告期滿之後沒有出現異議,則重測結果即屬確定,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關係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複丈更正。然而,如果在土地標示變更登記辦理完成之前,雙方當事人在書面申請更正時指出了指界錯誤並檢附了不影響第三人權益的切結書,則可以予以受理。但是已經辦理完成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的情況下,是不允許再進行更正的。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是土地法第46-1、46-2、46-3條(84.01.20)和民法第1148、1153條(74.06.03)。 範例:如果在重測結果公告期滿之後沒有出現異議,土地所有權人或關係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複丈更正。然而,如果在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之前,雙方當事人在書面申請中指出了指界錯誤並且檢附了不影響第三人權益的切結書,則可以予以受理。例如,如果土地所有權人發現重測結果跟原有的地籍狀況不符,並且與鄰地所有權人的指界結果也不一致,他可以向地政機關提出更正申請,並附上不影響其他人權益的切結書。在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之前,地政機關可以受理這項申請,並依據真實的指界結果進行更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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