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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七、重測結果公告期滿無異議者,即屬確定。土地所有權人關係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複丈更正。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辦竣前,雙方當事人以指界錯誤書面申請更正,並檢附不影響雙方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權益之切結書時,得予受理。其已辦竣土地標示變更登記者,應不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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