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完竣後,發現原測量錯誤者,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三十二條辦理測量成果更正後,再辦理土地標示更正登記,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如有異議,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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