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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 第 20 條

二十、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完竣後,發現原測量錯誤者,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三十二條辦理測量成果更正後,再辦理土地標示更正登記,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如有異議,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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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的執行要點第20條,如果在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完成後發現原先的測量錯誤,則應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三十二條進行測量結果的更正,並再次辦理土地標示更正登記。同時,需要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和其他權益人。如果土地所有權人和其他權益人有異議,則應向司法機關提出訴請裁判。 根據參考的法條資料,該法條沒有多項款。參考法條中土地法第46-1、46-2、46-3、69條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3條、232條提供了與問題有關的法條說明。根據這些法條,如果在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後發現測量錯誤,土地所有權人和其他權益人可以提出異議。如果複丈結果無誤,則應根據重測結果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然而,如果有爭議,土地所有權人還可以根據法律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解決。此外,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2條,地政機關應在測量結果公告期滿後根據公告內容辦理登記,如果土地所有權人對界址有爭議,則應依法提起民事訴訟救濟,而不是請求地政機關變更公告確定的地籍圖線或面積等。 根據這些參考資料,可以舉一個範例來闡明這一條法條的應用。假設地政機關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並公告測量結果後,土地所有權人提出指界錯誤的異議。在公告期間結束後,地政機關根據測量結果確定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然而,土地所有權人對此仍然不滿意,因此決定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希望裁定界址的正確性。根據法律規定,法院應該根據調查證據的結果來確定土地界址的爭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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