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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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執行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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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未辦繼承登記土地處理要點』第一條之一,此規定是為了執行土地法第73條之一而訂立的。根據土地法第73條之一,地政機關可以對未辦繼承登記的土地或建築改良物進行代管。根據上述參考資料內容,本件原告是因為稅捐機關未核定遺產稅而無法提出遺產稅繳納證明書,因此無法辦理繼承登記。然而,被告並未考慮到此原因,卻命令原告將應繼承的土地和建築物交由代管,顯然違反了上述法條的立法目的。因此,根據該法條的立法目的,被告的處分應予撤銷。 在這個問題中,參考資料並沒有提到『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第一條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提供更多相關的細節或範例。
- 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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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