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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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權利人死亡資料之提供如下: (一)地方稅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彙送之全國遺產稅稅籍資料,勾稽產出逾繼承原因發生一年之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歸戶資料,於每年十二月底前送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地政事務所。 (二)地政機關因管理地籍、規定地價、補償地價等作業所發現或人民提供之土地權利人死亡資料,按月填單(格式一)彙送戶政事務所,查明其死亡登記之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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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第2條》,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的權利人死亡資料提供方式如下: (一)地方稅主管稽徵機關應根據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的全國遺產稅稅籍資料,勾稽逾繼承原因發生一年內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的不動產歸戶資料,並於每年12月底前將此資料送交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 (二)地政機關在管理地籍、規定地價、補償地價等作業中,如發現土地權利人的死亡資料,或是民眾提供相關資料,應每月填寫相關表格(格式一),並將表格彙總後送交戶政事務所,以協助查明應辦理該權利人死亡登記手續的申請人。 參考資料: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
- 改良物名詞
- 遺產稅名詞
- 勾稽名詞
- 繼承名詞
- 不動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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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