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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 第 2 條

二、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權利人死亡資料之提供如下: (一)地方稅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彙送之全國遺產稅稅籍資料,勾稽產出逾繼承原因發生一年之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歸戶資料,於每年十二月底前送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地政事務所。 (二)地政機關因管理地籍、規定地價、補償地價等作業所發現或人民提供之土地權利人死亡資料,按月填單(格式一)彙送戶政事務所,查明其死亡登記之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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