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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格式二:逾期未辦繼承登記收件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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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政事務所對第二點資料應編列案號,登入收件簿(格式二),並編定專簿(格式三)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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