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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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代管土地或建物於代管期滿登記國有時,應將專戶內之保管金全部提出,扣除代管費用及代繳各項稅款後,如有賸餘,應予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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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未辦繼承登記土地處理要點」第27條,當代管土地或建物的代管期滿且登記為國有財產時,地政機關應將專戶內的保管金全部提出,扣除代管費用以及代繳各項稅款後,若有剩餘,應予提存。 參考資料:未辦繼承登記土地處理要點 第27條 (民國85年9月2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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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