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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七、代管土地或建物於代管期滿登記國有時,應將專戶內之保管金全部提出,扣除代管費用及代繳各項稅款後,如有賸餘,應予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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