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26

快速跳轉

二十六、代管期滿,逾期仍未申辦繼承登記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即通知地政事務所逕為國有登記,並列冊移交國有財產局接管。地政事務所於登記「原因」欄填明「收歸國有」字樣。但對於有第四點規定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之期間,應予扣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第26條,如果代管期滿後,仍然未辦理繼承登記的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立即通知地政事務所進行國有登記,並將相關資料交由國有財產局接管。在登記資料的「原因」欄位上應填明「收歸國有」字樣。然而,對於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根據第四點的規定,應該予以扣除。

  • 繼承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第 26 條規定:「二十六、代管期滿,逾期仍未申辦繼承登記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即通知地政事務所逕為國有登記,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