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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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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代管機關得就代管土地或建物委託現使用人或第三人代管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第 25 條的規定,代管機關可以委託現使用人或第三人來代管代管土地或建物。這意味著當代管機關無法直接管理被代管的土地或建物時,可以將其委託給目前使用該土地或建物的人或其他第三方來管理。藉此,代管機關能夠確保土地或建物的合理使用和保護。然而,這項規定是否適用於本案,則需要具體審視相關的事件和案例。

  • 第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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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第 25 條規定:「二十五、代管機關得就代管土地或建物委託現使用人或第三人代管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