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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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代管機關得就代管土地或建物委託現使用人或第三人代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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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第 25 條的規定,代管機關可以委託現使用人或第三人來代管代管土地或建物。這意味著當代管機關無法直接管理被代管的土地或建物時,可以將其委託給目前使用該土地或建物的人或其他第三方來管理。藉此,代管機關能夠確保土地或建物的合理使用和保護。然而,這項規定是否適用於本案,則需要具體審視相關的事件和案例。
- 第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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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