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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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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代管土地或建物設有他項權利者,於代管期滿登記為國有後,由接管機關依民法及有關規定處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第24條規定,當代管的土地或建物有他項權利存在時,代管期滿後應由接管機關根據民法及相關法規進行處理。這意味著,在代管期結束後,如果土地或建物上有其他人的權利,接管機關應依照民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來處理這些權利。這可能包括進行轉移或解除相關的他項權利手續。 例如,如果在代管期間有其他人申請對土地或建物設定抵押權,當代管期滿時,接管機關可能需要根據民法的規定,進行相關的處理,例如將該抵押權轉移給新的土地所有人或解除該抵押權。這有助於確保土地或建物在代管期結束後得到正確的處理, 確保其他人的權益得到保障。

  • 民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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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第 24 條規定:「二十四、代管土地或建物設有他項權利者,於代管期滿登記為國有後,由接管機關依民法及有關規定處理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