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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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代管土地或建物設有他項權利者,於代管期滿登記為國有後,由接管機關依民法及有關規定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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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第24條規定,當代管的土地或建物有他項權利存在時,代管期滿後應由接管機關根據民法及相關法規進行處理。這意味著,在代管期結束後,如果土地或建物上有其他人的權利,接管機關應依照民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來處理這些權利。這可能包括進行轉移或解除相關的他項權利手續。 例如,如果在代管期間有其他人申請對土地或建物設定抵押權,當代管期滿時,接管機關可能需要根據民法的規定,進行相關的處理,例如將該抵押權轉移給新的土地所有人或解除該抵押權。這有助於確保土地或建物在代管期結束後得到正確的處理, 確保其他人的權益得到保障。
- 民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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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