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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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代管土地或建物之出租、委託經營及管理事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單位會同財政單位辦理;關於租金或收益之收取及其他財務事項,由財政單位會同地政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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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第23條,代管土地或建物的出租、委託經營和管理事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單位和財政單位共同辦理。關於租金或收益的收取以及其他財務事項,則由財政單位和地政單位合作處理。 參考資料: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 第23條 (2003年11月3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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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