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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三、代管土地或建物之出租、委託經營及管理事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單位會同財政單位辦理;關於租金或收益之收取及其他財務事項,由財政單位會同地政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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