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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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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接到第二十一點停止代管報告單後,即行辦理停止代管,其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者,應通知所轄公所於原訂租約登記卡加註停止代管註記,訂有地上權、典權及其他租約者,應將停止代管日期通知權利人或承租人,並提取代管專戶之保管金,於扣除應支付之賦稅、工程受益費、特別改良費及代管費用後,如有賸餘,應予發還。但專戶內之保管金不足支付各項稅費者,其不足之數應通知補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第22條,當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接到停止代管報告後,應立即進行停止代管的程序。對於已經訂立耕地三七五租約的土地,政府應通知所屬公所在原有租約登記卡上加註停止代管的註記。而對於已經訂立地上權、典權及其他租約的土地,政府應通知權利人或承租人停止代管的日期,並從代管專戶中提取保管金。在扣除應支付的賦稅、工程受益費、特別改良費和代管費用後,如有盈餘,應該予以退還。然而,如果專戶中的保管金不足以支付各種稅費,政府應通知補繳不足的金額。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第22條規定了在停止代管的程序中應該做出的相關行動。例如,對已訂立耕地三七五租約的土地,政府應該在原有租約登記卡上加註停止代管的註記,並通知所屬公所進行相應的修改。對已訂立地上權、典權及其他租約的土地,政府應該通知權利人或承租人停止代管的日期,並提取代管專戶的保管金。在扣除相應的費用後,政府應該返還任何盈餘的金額給相關當事人。如果代管專戶中的保管金不足以支付相關費用,政府應通知當事人進行補繳。

  • 地上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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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第 22 條規定:「二十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接到第二十一點停止代管報告單後,即行辦理停止代管,其訂有耕地三七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