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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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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區分所有建物之騎樓,除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標示為專有部分者外,應以共有部分辦理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1條,關於建物的騎樓,除非在主管建築機關的圖說中明確標示為專有部分,否則應以共有部分辦理登記。 參考資料方面,根據中華民國內政部所公布的《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修正至110.05.20),第11條中提到的騎樓登記規定未有具體範例或解釋。所以,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相關的具體例子。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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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 11 條規定:「十一、區分所有建物之騎樓,除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標示為專有部分者外,應以共有部分辦理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