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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區分所有建物之騎樓,除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標示為專有部分者外,應以共有部分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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