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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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區分所有建物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標示為共用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應以共有部分辦理測量及登記。 前項共有部分之分類及項目如附表。 第一項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與前項附表所定分類及項目不符時,應通知申請人釐清,如有變更、更正或備查必要時,應由申請人向該建築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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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2條,區分所有建物應根據主管建築機關備查的圖說來辦理測量及登記。共有部分的分類及項目可以參考附表。如果主管建築機關備查的圖說與附表所定的分類及項目不符,需要通知申請人釐清。如果需要變更、更正或者進行備查,申請人需要向該建築機關提出申請。 參考資料: 《法務部法規資料庫》,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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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