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三、申請實施建築管理前建築完成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人與基地所有權人非同一人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附基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 (一)申請人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 (二)因法院拍賣移轉取得建物者。 (三)日據時期已登記之建物。 (四)占用基地經法院判決確定有使用權利者。 (五)租用他人土地建築房屋且提出土地使用證明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十三、申請實施建築管理前建築完成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人與基地所有權人非同一人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附基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 (一)申請人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 (二)因法院拍賣移轉取得建物者。 (三)日據時期已登記之建物。 (四)占用基地經法院判決確定有使用權利者。 (五)租用他人土地建築房屋且提出土地使用證明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