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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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實施建築管理前建築完成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人與基地所有權人非同一人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附基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 (一)申請人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 (二)因法院拍賣移轉取得建物者。 (三)日據時期已登記之建物。 (四)占用基地經法院判決確定有使用權利者。 (五)租用他人土地建築房屋且提出土地使用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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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3條,申請實施建築管理前建築完成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若申請人與基地所有權人非同一人,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無需附上基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 (一)申請人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 (二)因法院拍賣移轉取得建物者。 (三)日據時期已登記之建物。 (四)占用基地經法院判決確定有使用權利者。 (五)租用他人土地建築房屋且提出土地使用證明者。 這條法令的目的是為了簡化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程序。根據相關資料,《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3條的目的是讓符合上述情形的申請人免除附上基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的證明文件,以節省申請手續所需的時間和負擔。 例如,如果申請人是該土地的地上權人或典權人,他們可以免除附上基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的證明文件。此外,如果有人在日據時期已經登記了這座建築物,則申請人也可以免除這個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不需要附上基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的證明文件,申請人仍然需要提交其他相關的文件和證明,以符合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要求。
- 所有權名詞
- 非名詞
- 地上權名詞
- 拍賣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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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