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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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建物基地經辦理查封登記,仍得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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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4條,即使建物基地已辦理查封登記,仍然可以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這表示建物基地因某些原因被查封,但對於建物的所有權登記仍可進行。這條規定保障了建物所有權的合法性,不受基地查封的影響。
- 查封登記名詞
- 所有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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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