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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五、建物基地若經稅捐稽徵機關囑託辦竣禁止處分登記,於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公告時,應通知原囑託之稅捐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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