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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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建物基地若經稅捐稽徵機關囑託辦竣禁止處分登記,於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公告時,應通知原囑託之稅捐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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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5條,如果建物基地已經被稅捐稽徵機關囑託辦理完禁止處分登記,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公告時,應通知原先囑託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的稅捐稽徵機關。這表示在進行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程序中,需要將相關通知送達給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的稅捐稽徵機關。藉此,稅捐稽徵機關可以得知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相關資訊。至於涉及該條的最新相關資料,我們可以查看土地登記規則第78條和第79條,這些規定可能與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程序和細節有關。
- 所有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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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