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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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其建築面積與使用執照面積相符,惟部分占用基地相鄰之土地,該建物所有人得就未占用部分,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公告時無須通知鄰地所有人。辦理登記時,應於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本合法建物尚有部分面積因使用鄰地未予以登記」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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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6條,領有使用執照的建物,如果其建築面積與使用執照上的面積相符,但部分基地相鄰的土地未被該建物的所有人占用,該所有人可以申請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並且在公告時無須通知鄰地的所有人。辦理登記時,應在登記簿的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本合法建物尚有部分面積因使用鄰地未予以登記」的文字。 參考法條: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最新修訂日期:未提供)
- 使用執照名詞
- 惟名詞
- 所有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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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