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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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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其建築面積與使用執照面積相符,部分占用基地相鄰之土地,該建物所有人得就未占用部分,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公告時無須通知鄰地所有人。辦理登記時,應於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本合法建物尚有部分面積因使用鄰地未予以登記」之文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6條,領有使用執照的建物,如果其建築面積與使用執照上的面積相符,但部分基地相鄰的土地未被該建物的所有人占用,該所有人可以申請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並且在公告時無須通知鄰地的所有人。辦理登記時,應在登記簿的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本合法建物尚有部分面積因使用鄰地未予以登記」的文字。 參考法條: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最新修訂日期:未提供)

  • 使用執照名詞
  • 名詞
  • 所有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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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 16 條規定:「十六、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其建築面積與使用執照面積相符,惟部分占用基地相鄰之土地,該建物所有人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